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与王绍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绍东。本院在执行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绍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绍东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绍东名下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绍东银行存款37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