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董一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董一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252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良龙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甘燕萍,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系该公司职员,电子送达地址:430721198011051310@sd.gdcourts.gov.cn。诉讼代理人:张棉,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董一凡,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关于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一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