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10日,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陕0430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义务,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并自愿放弃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30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兴彦审 判 员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