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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10日,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陕0430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义务,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并自愿放弃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30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兴彦审 判 员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