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越渝与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越渝,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771号原告孙越渝,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55983。法定代表人武忠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越渝与被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越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越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越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元,由孙越渝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昌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