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延明、李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延明,李敏,孙龙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34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延明,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李敏,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孙龙龙,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银行)与被告孙延明、李敏、孙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农商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