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魏冬梅与陈西录、马凤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冬梅,陈西录,马凤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127号原告:魏冬梅,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西录,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马凤久,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魏冬梅诉被告陈西录、马凤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冬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冬梅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魏冬梅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福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