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广喜与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喜,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喜,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商城。经营者:徐已川,该会馆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广喜返还1,1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广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广喜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1100元至本院账户。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