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字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涟源市鼎鹏煤业有限公司与吴日东、苏小敏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日东,苏小敏,涟源市鼎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字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日东,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小敏,居民,系吴日东之妻。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生、阙绽梅,湖南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鼎鹏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贵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再文,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日东、苏小敏因与被上诉人涟源市鼎鹏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日东、苏小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旺山审 判 员 彭 旦审 判 员 李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宇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涟源市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吴日东、苏小敏因与被上诉人涟源市鼎鹏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将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供你院重审时参考:1、事实不清。上诉人吴日东、苏小敏在本案中是否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2、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明确释明即变更侵权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以上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