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字4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字4162-1号原告邵某,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