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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3

案件名称

郭振凯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凯,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2794号原告:郭振凯,男,1972年10月29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特别授权),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住所地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59950。法定代表人:黄仁祥,系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嵩(特别授权),该矿法务工作人员。原告郭振凯与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郭振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振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1元,减半收取计2,405.5元,由原告郭振凯负担。审 判 长  宋 罡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