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仲虎与刘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仲虎,刘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723号原告杜仲虎,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委托代理人杜文旭,女,系原告杜仲虎女儿。被告刘慧斌,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和顺县人。原告杜仲虎与被告刘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仲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文旭、被告刘慧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仲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7012.5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经原告多次崔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给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7012.5元,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刘慧斌辩称,原告起诉不实,该没有向原告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仲虎与被告刘慧斌是岳父和女婿关系,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文旭和被告刘慧斌是夫妻关系,该事实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被告刘慧斌是否借原告杜仲虎50000元,利息应否支持。原告围绕借款事实向法庭提供:1、2013年4月15日原告的取款凭证;2、原告和被告对话视听资料;3、吕存林(被告刘慧斌的老舅)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刘慧斌婚后买车的时候向原告杜仲虎借款50000元,被告刘慧斌虽对以上证据和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但以上证据完全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完全证明了被告刘慧斌在婚后买车时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利息部分,原、被告均认可没有约定过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慧斌理应偿还原告杜仲虎借款5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7012.5元因没有约定而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慧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杜仲虎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杜仲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133元,由原告杜仲虎负担100元,被告刘慧斌负担10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俊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