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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