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460号原告: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梨芳,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梨芳、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婚后双方是有矛盾,但现在儿子年幼,需双方共同照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甲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陈某乙,现在校读书。婚后一段时期,夫妻感情尚好。近来,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薄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程某与陈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期,夫妻感情亦尚好。近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帮助、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程某与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