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任新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任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2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被执行人:任新忠,男,1969年,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任新忠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任新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新忠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970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8970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