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宗文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斌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9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文斌,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苏省泰兴市。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9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笑圭、应露,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文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文斌及其辩护人应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孙海航(已判决)从永康市亿亨轿车租赁服务部经理胡某处租得一辆号牌为浙G×××××奥迪Q5越野车。同年11月27日晚上,孙海航、董军锋(已判决)等人将车开至舟山市定海区,采取伪造租赁车辆系原车主抵押给自己借款的借具后将车抵押给被告人宗文斌,骗取抵押款人民币15万元。2014年2月份,被告人宗文斌得知该车系租赁车辆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押他人。同年7月18日,民警从甘肃省兰州市吴勇处追缴被转卖的涉案车辆,后于同年8月4日将车辆发还给胡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6.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宗文斌协助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上网逃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宗文斌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单浩忠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立功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文斌明知车辆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宗文斌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宗文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宗文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文斌系被他人用涉案车辆质押骗走15万元钱款后以15万元将车辆转押他人,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宗文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宗文斌宣告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案情,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及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撤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宗文斌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宗文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先前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应建栋人民陪审员 蒋孟勇人民陪审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