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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潘金国与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国,潘雷斌,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97号原告:潘金国,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潘雷斌,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佳佳,女,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国为与被告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原告潘金国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