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潘金国与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国,潘雷斌,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97号原告:潘金国,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潘雷斌,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佳佳,女,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国为与被告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原告潘金国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