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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四江、张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江,张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7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四江,男,1977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12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指定辩护人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吉,曾用名德吉,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指定辩护人张留安、张雅晶(实习),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四江、张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四江及其辩护人周景发、被告人张吉及其辩护人张留安、张雅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10月份,被告人陈四江通过与吸毒人员崔某3、夏某、王某1、崔某1、崔某2、王某2、周某、王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电话联系,谈好价钱、约好交易方式、地点,陈四江本人或指示被告人张吉多次将冰毒贩卖给前述吸毒人员,其中:被告人陈四江多次贩卖冰毒达10克以上,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现金方式交易金额4000余元;被告人张吉多次参与贩卖毒品数额达7克以上不满10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陈四江、张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崔某3、夏某、王某1、崔某1、崔某2、王某2、周某、王某3、苗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支付宝账户交易截图、户籍及前科证明及相关书证,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四江、张吉多次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张吉系从犯,提请惩处。被告人陈四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毒品克数不对,自己主要是以卖养吸,贩卖的毒品只有6克,支付宝交易只有2000余元。被告人陈四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四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对其贩卖毒品定10克以上不太合适,且陈四江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低,系偶犯,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希望给予合适刑罚。被告人张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克数不对,没有那么多,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张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张吉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张吉多次参与贩卖毒品的克数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应结合其他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确定数额不到7克。张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协助抓获吸毒人员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酌情给予合适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0月份,吸毒人员崔某1、崔某2、王某5、崔某3、王某2、周某、王某3、夏某、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四江购买冰毒,双方谈好价钱、约好交易方式、地点,通过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陈四江本人或指使被告人张吉多次将冰毒贩卖给前述吸毒人员。其中被告人陈四江贩卖毒品21余次,毒品数量累计达10克以上(含陈四江被抓获时随身查获的2.3克毒品),非法所得金额3300余元。被告人张吉受被告人陈四江指使参与贩卖毒品5次,毒品数量累计达2.7余克。具体事实如下:一、向吸毒人员崔某1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7月4日,吸毒人员崔某1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150元购买约0.4克冰毒;2015年7月5日,崔某1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100元购买约0.2克冰毒;2015年9月28日,崔某1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200元购买约0.7克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四江的供述:2015年7月份的时候,其手机上存的名字叫“不宜”(指崔某1)(电话号码是139××××1114,20多岁,家是马赵营村、牌窑村一带)的人给其打电话说是班工的伙计,来其这取冰毒,电话上说住是150元一袋,后在天津路盛和小区后门附近见面,其把东西给他,他说他在其他地方回来没带钱,随后给其送来,后一直没给其送钱。2、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份的时候,其和陈四江打电话联系,并给陈四江支付宝转账了200元,陈四江让其到534医院门前往南走瀛洲路,陈四江过去给其一小塑料自封袋装的冰毒。冰毒是在是一个小塑料密封袋装着的,样子就像冰糖一样的小块,大概有0.8克重。其通过陈四江买过七次冰毒,在高新区5111厂医院附近买过三次,在天津路加州1885小区附近买过四次左右,有时是给现金,有时是通过支付宝转账。其在2015年7月4日通过支付宝给陈四江转账150元、2015年7月5日转账100元、2015年9月28日转账200元都是在陈四江那里买冰毒付的钱。冰毒的价钱一般一包是200元,“一包”指的是冰毒加上小塑料自封袋应该是1克重,里面装的冰毒大概有0.8克或者0.7克重。装冰毒的小塑料自封袋和公安机关出示从陈四江处提取的小塑料自封袋基本上一样,其买的冰毒每次装的有一个袋子的三分之二那么多。3、陈四江手机截图、制作说明、照片证明:2015年7月4日崔某1转账150元;2015年7月5日崔某1转账100元;2015年9月28日崔某1转账200元。二、向吸毒人员崔某2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6月30日,吸毒人员崔某2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100元购买约0.2克冰毒;2015年10月7日,吸毒人员崔某2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200元购买冰毒,并让吸毒人员王某3去取冰毒,之后被告人陈四江让被告人张吉到洛阳市天津路加州1885小区附近给王某3送了约0.7克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7日左右一天晚上,其给陈四江联系购买冰毒,并给陈四江支付宝转了200元,后其让王某3骑摩托车去加州1885那里取的冰毒,大概9点多王某3把冰毒带回来,是用一个小塑料自封带装的,大概有1克左右。其每次购买冰毒都是和陈四江先电话联系,电话上说住价钱,后陈四江让其去取,有时候当面给现金,有时候通过支付宝转账。其通过支付宝(支付宝ID名为崔某2)在2015年6月30日给陈四江转100元,2015年10月7日给陈四江转200元均是在陈四江那里买冰毒,付的钱。其每次购买一个冰毒的价钱是200元,“一个”指的是冰毒加上小塑料自封袋应该是1克重,里面的冰毒大概有0.8克或者0.9克重,如果买的是100元或者150元的话,会按比例少给,买100元里面会装0.4到0.5克。装冰毒小塑料自封袋和公安机关出示扣押陈四江处提取的小塑料自封袋大小一样。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好像是在2015年10月份,其去崔某2家,崔某2让其去洛阳找陈四江取冰毒。其骑摩托车到了加州1885小区附近一个幼儿园联系陈四江,过了一会张姐(不知道正名)给其送的东西(指冰毒),之后其拿着东西回到崔某2家,当时王某4和夏某在崔某2家,其把东西放那之后就走了。这次购买冰毒如何付款记不清了。其只有买毒品才联系陈四江,没有听说过陈四江出售玉器。3、被告人张吉的供述:2015年10月中旬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应该是晚上,富亮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去的,他先给其联系,其没有接电话,后又给陈四江联系,陈四江让其去孙旗屯村幼儿园附近给富亮送了一个(指一小塑料自封袋冰毒,大概净重1克左右)冰毒,富亮给了其150元现金。4、陈四江手机截图、制作说明、照片证明:2015年6月30日崔某2转账100元;2015年10月7日崔某2转账200元。三、向吸毒人员王某5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10月份左右,吸毒人员王某5先后两次让吸毒人员王某4、王某3联系购买冰毒,后王某4、王某3分别与被告人陈四江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陈四江在洛阳市天津路加州1885小区附近卖给王某4100元约0.2克冰毒;在洛阳市天津路加州1885小区附近卖给王某3200元约0.7克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2015年10月份一天下午,王某5让其给他联系冰毒,其用崔某3的手机和小陈联系购买,并说价格150元后,其和王某5开车到洛阳九都路与天津路交叉口附近的加州1885小区门口,其一个人下去,当时和其见面的是个女的,其把王某5给的100元给了那个女的买了一小包,大概有0.4或0.5克冰毒。2、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份,其因之前听说过王某3能联系来冰毒,就打电话让王某3联系,经联系说能买来需200元,其表示同意,就和王某3到了洛阳天津路旁边一个小区,王某3拿着200元去买了冰毒。当时其不知道是从那购买的冰毒,后来听说是一个叫陈四江的人。好像有一次,其打电话联系王某4让他帮忙购买冰毒,后其开车去村里接上王某4到了1885小区那里,当时其说身上只有一百多元,让去试试看人家卖不卖,后王某4拿了100元进去买成了冰毒,其就拉着王某4回来了。其只知道陈四江是卖冰毒的,没听说过陈四江从事有其他意,也不知道陈四江经营有买卖玉器的生意。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7日前两、三天的一个下午,王某5打电话让其给他联系东西(指的是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其到王某5家门口见到王某5,便给陈四江打了电话,陈说现在手里没有,他给其联系,过了一会陈回电话,说是有东西让其过来取,价钱是200元。后王某5开着他家面包车其二人到了天津路加州1885小区旁边,还是那个女一个人把四、向吸毒人员崔奇峰贩卖毒品的事实的。四、向吸毒人员崔某3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四江在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与九都路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四江的供述:2015年7月份的时候,其手机上存的名字叫“班工”(指崔某3,电话号码是153××××2205,有20多岁,家是马赵营村、牌窑村那一带)给其打电话联系,电话上说住是100元一袋,随后在天津路与九都路交叉口的地方,其给他用卫生纸包住的有冰毒的自封袋一小袋,他给了其100元。2、证人崔某3的证言证明:其从陈四江那里买过三、四次冰毒。大概是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其给陈四江打电话说想要点东西(指冰毒),陈四江让其到牡丹女子医院那里,其给陈四江100元,交易后其就走了。装冰毒塑料自封袋和公安机关出示从陈四江处提取的小塑料自封袋一样,100元0.4克冰毒在这样塑料自封袋里面装有不到半包。冰毒的价钱不等,其买的冰毒和公安机关出示扣押五、向吸毒人员王凯贩卖毒品的事实少点。五、向吸毒人员王某2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10月7日,吸毒人员王某2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150元购买约0.4克冰毒;2015年10月9日,吸毒人员王某2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200元购买约0.7克冰毒;2015年10月14日,吸毒人员王某2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陈四江处买过四、五次冰毒,买到的冰毒是一个小封口塑料袋装着的,有点像冰糖。2015年10月7日,其的账户名(支付宝ID名为:凯)给陈四江支付宝转账150元,2015年10月9日转账200元,2015年10月14日转账200元,都是从陈四江处购买冰毒付的钱。其和陈四江除了买冰毒,平时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其买过100元、150元、200元一包的,装的小塑料自封袋和公安机关出示在陈四江处提取的小塑料自封袋一样。买100元一包装的估计有0.5克左右,200元一包估计有0.9克左右。其买的200元一包冰比公安机关出示陈四江随身携带的冰毒要多。2、陈四江手机截图、制作说明、照片证明:2015年10月7日王某2转账150元;2015年10月9日王某2转账200元六、吸毒人员周晓飞购买毒品的事实0元。六、吸毒人员周某购买毒品的事实2015年6月22日,吸毒人员周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100元购买约0.2克冰毒;2015年8、9月份一天,吸毒人员周某联系被告人陈四江购买冰毒,被告人陈四江让被告人张吉给周某送了150元约0.4克冰毒;2015年9月26日,吸毒人员周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200元购买约0.7克冰毒;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四江在洛阳市天津路和九都交叉口卖给吸毒人员周某150元约0.4克冰毒;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陈四江在洛阳市天津路盛和小区后门(在加州1885小区旁边)卖给吸毒人员周某200元约0.7克冰毒;2015年10月2日,吸毒人员周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四江转账100元购买约0.2克冰毒;2015年10月16日,吸毒人员周某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四江的供述:2015年9月份底的时候,一个叫“周晓”(具体姓名不知道,他开一辆黑色的车,家大概是马赵营村那一片的,有20多岁)打电话说是小辉的伙计,要冰毒(甲基苯丙胺),后他开车到天津路和九都路交叉口,其把东西(指冰毒,甲基苯丙胺)给他,他给了其150元现金。2015年10月份,他又给其打电话要东西(指冰毒,甲基苯丙胺),其说现在东西贵,一小自封袋200元,后在天津路盛和小区后门(在加州1885小区旁边)见面,其把用卫生纸包住的装有冰毒的自封袋给了他,他给了其200元。2015年9月底,周晓给其打电话要了150元,约0.2克重的冰毒,其让张吉把冰毒送到加州1885小区旁边的小门给了周晓,这次是手机转账给的钱。边的小门给了周晓,这次是手机转账给的钱。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10月份,其买冰毒比较频繁,有时候会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那天其给陈四江联系说在市区,想直接找他买点东西,陈四江让其去加州1885小区附近找他,到后陈四江给其一小包冰毒,其给陈四江150元。还有一次也是2015年9月份或10月份的时候其开车去市区联系陈四江后用现金买的东西,这次陈四江说东西贵,要了200元。陈四江和张吉是一伙的,有时张吉会替陈四江送冰毒,其一般是联系陈四江,记得一次大概是2015年8月份左右,其联系陈四江说想买点冰毒,随后是张吉和其见面的,张吉让其拉着她到孙旗屯一个村里取了冰毒给其,其给了她150元。2015年10月15日晚上快12点的时候,其和崔某3、崔某1一起想买点冰毒吸食,后其联系了陈四江,并给陈四江支付宝转了200元,其三人开车到加州1885小区附近后,其去和陈四江交易,拿到冰毒后,其三人经联系到夏某家里,和夏某、崔某2六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其在陈四江处买过六、七次冰毒,去高新区5111厂医院附近买过二、三次,在天津路与九都路交叉口“加州1885”小区附近买过三、四次,每次都是事先和陈四江联系,后再去买,给过现金,也有通过支付宝转账付过。2015年6月22日,其的账户名(支付宝ID名为:周某)给陈四江支付宝转账100元;2015年9月26日,其的账户(支付宝ID名为:空荡荡的人心)给陈四江支付宝转账200元,2015年10月2日,给陈四江支付宝转账100元,2015年10月16日,给陈四江支付宝转账200元,这些款都是其在陈四江处购买冰毒付的钱。其和陈四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其买的冰毒就是一小塑料袋多少钱,其买过100元一包的估计有0.4克左右、200元一包的估计有0.8克左右,不到1克。其买冰毒装的塑料袋就是公安机关出示在陈四江处提取的小塑料自封袋。其买200元一包的要比公安机关出示陈四江随身携带的冰毒一包要多。其只有买冰毒的时候才联系陈四江,没有听说过陈四江出售玉器。3、证人崔某2的证言:2015年10月16日大概凌晨1点左右,其在夏某家里,崔某3和崔某1、周某一起到夏某家里,崔某3拿出一小塑料自封袋装的冰毒,后王某1也到夏某家里,其六人制作冰壶一起轮流把冰毒吸食了,吸食的冰毒是用一个小塑料自封袋装的白色小颗粒状,一小包里面大概有1克左右。4、陈四江手机截图、制作说明、照片证明:2015年6月22日周某转账100元;2015年9月26日周某转账200元;2015年10月2日周某转账100元;七、向吸毒人员王富亮贩卖毒品的事实元。七、向吸毒人员王某3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9月份左右一天,吸毒人员王某4、王某3、户佳成集资200元,由王某3联系被告人陈四江购买冰毒,被告人陈四江让被告人张吉在洛阳市天津路加州1885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5年9月初的时候,在王某4家,其和王某4、户佳成三个人一起凑了200元(好像是其和王某4一个兑了100元,户佳成没有兑),其当时给卖毒品的陈四江打电话联系好后,到天津路加州1885小区旁边一个女的(听说是姓张)给了其用纸包着的自封袋内的是冰毒,其把现金200元给了那个女的。2、证人户佳成的证言证明:有一次其同王某3、王某4三人集资购买冰毒,那次好像是其三人想买东西都没什么钱,后王某3和王某4一人兑了100元,王某3联系陈四江购买的冰毒。其只知陈四江是卖冰毒的,没有听说过他出售玉器。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可能有和王某3、户佳成一起吸食冰毒的情况,但具体想不起来了,好像有几次让王某3去购买冰毒,他应该是从陈四江那里购买。其知道陈四江卖冰毒的。其的朋友和4、被告人张吉的供述:2015年7、8月份,其给叫“富亮”的小孩子送过一次冰毒。八、向吸毒人员夏义星贩卖毒品的事实毒。八、向吸毒人员夏某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7月份,吸毒人员夏某与被告人陈四江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陈四江让被告人张吉在洛阳市天津路加州1885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吉的供述:大概在2016年7月至9月,只记得是晚上11点以后,宜阳一个一只胳膊孩子(指夏某)和另一个人一起,那个人给陈四江打电话,一只胳膊孩子去取的,他们转账给陈四江的款,其给他了一个(指一塑料自封袋冰毒,大概净重1克左右)冰毒。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陈四江那里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大概是2015年6月份或者7月份一天傍晚,其向纪晓辉要的陈四江的电话,给陈联系要100元冰毒,后陈四江让其到5111厂医院门口,陈四江掏出来一个应该是泰山的烟盒装了一小塑料自封袋冰毒给其,其给了他100元。第二次是相隔一个星期后,其给陈四江打电话联系购买东西(指冰毒),陈四江让其去加州1885小区那里等着,后一个女的出来给了其一个卫生纸包住的一小封口塑料袋装的冰毒,其给这个女的200元。冰毒是在一个小封口塑料袋装着,是透明玻璃状的,陈四江当时给其说买100九、吸毒人员苗露购买毒品的事实9克重。九、吸毒人员苗某购买毒品的事实2015年8月份许,吸毒人员苗某联系被告人陈四江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陈四江让被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四江的供述:2015年9月份,苗某给其打电话要冰毒,其让张吉把0.1克重的冰毒送到加州188小区那里给了苗某,苗某给其转了100元。2、被告人张吉的供述:201年8月份左右,其给苗某送了100元冰毒。3、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8月份,其给陈哥联系,说是东上的伙计,要100元东西(指冰毒),陈哥让其到九都路与丽新路交叉口,其将100元给了陈哥,陈哥把一个透另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陈四江被抓获时,侦查机关扣押陈四江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5包,经称重5包总重量3.61克、净重2.3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综合证据:1、被告人陈四江的供述:其贩卖的冰毒(甲基苯丙胺)是从张若欣处四次购买的。2015年7月份,其给张若欣电话联系,在洛阳市丽春路一法院隔壁张若欣给其了一包用塑料自封袋装的1克冰毒,其给他了100元现金;2015年8月份上半月,其给张若欣打电话要两个(指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在银川路上,他给其一个洛烟的盒子里面是用卫生纸包住的两个塑料自封袋装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其给张若欣160元现金;2015年8月份下旬,其电话联系张若欣要两个(指2克甲基苯丙胺),后在洛阳市九都路与天津路交叉口地方,他给其了一个洛烟的盒子里面是用卫生纸包住的两个塑料自封袋装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其给张若欣160元现金;2015年9月中旬的时候,其联系张若欣要三个(指3克甲基苯丙胺),后在洛阳市银川路他给其了一个洛烟的盒子里面是用卫生纸包住的三个塑料自封袋装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其给了他现金360元。2015年9月份,宜阳有个叫富亮的孩子向其购买冰毒,其让张吉在租住的地方拿了150元用小塑料自封袋装着大约0.2克冰毒,在加州1885旁边给那个小孩子。克冰毒,在加州1885旁边给那个小孩子。其在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时,查获到其随身携带的黄金叶烟盒里面装的五个自封袋子冰毒,是自己慢慢吸用的。其对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五小自封袋毒品称重的数目是3.61克,净重约为2.3克没有异议。其出售的冰毒和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扣押五小塑料自封袋包装一样,每次都是一小包出售,有时候装的东西比称重的包装少。买冰毒的人有时给现金,有时支付宝转账,还有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卖冰毒的价钱100元、150元、200元不等,没有称过重量,100元的冰毒一塑料自封袋装有0.1克左右,200元装有0.2克左右。其的支付宝账户中,周某、崔某2、崔某1、苗某、王某2给其转账的2、被告人张吉的供述:2015年7月份的时候,其在陈四江孙旗屯村租住的房子居住时,答应陈四江送冰毒。平时有人要冰毒给陈四江联系,陈四江把冰毒包好,告诉其地址让其去送。其把冰毒给对方,对方有时候给其现金,有时候转账给陈四江的支付宝账号或者微信账号。其拿到的现金,回去后都给陈四江,没有花过陈四江卖冰毒的钱。其和陈四江认识有四、五年。其没有去买过冰毒,陈四江毒品是从张若欣、“军哥”(音,具体姓名不详,好像叫“建军”)那里买的。陈四江从张若欣处买的一小袋冰毒是100元,他卖的时候是150元一小袋。买毒品的钱是陈四江以前干活的钱,卖毒品的收入都给了陈四江。卖冰毒的价钱是陈四江定的100元、150元、200元价格不等。卖100元的冰毒一小塑料自封袋装有大概0.2克左右,150元约装有0.5克左右冰毒,有时候装的会少一些有0.3克左右,200元会装0.7克左右的冰毒,具体重量不等。其在洛阳见陈四江卖的玉器是坠子或玉配之类,他卖都是几千元,很少有几百元的玉器。吸毒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交易都是买冰毒的,其没有见用于购买其他物品。都是买冰毒的,其没有见用于购买其他物品。3、陈四江手机截图、制作说明、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陈四江使用的手机中支付宝、微信进行登录操作,截取被告人陈四江手机中支付宝转账的情况,同时证明崔某2、王某2、周某、崔某1(不宜)、崔某3(工)在陈四江手机存储所使用电话号码情况。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身份信息、辨认说明证明:购买毒品人员崔某1、夏某、王某1、崔某3、王某2、苗某、崔某25、扣押决定书、照片证明:扣押陈四江随身携带的毒品5包,经称重5包总重量3.61克、净重2.3克;6、指认尿液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P191-192):陈四江尿液呈阳性、张吉尿液呈阳性。2):陈四江尿液呈阳性、张吉尿液呈阳性。7、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17日宜阳县公安局接线索在洛阳市高新区汇佳快捷酒店有人吸毒,后干警将张吉等传唤到案。张吉到案后积极提供涉毒人员线索,依据涉毒人员名单,2015年12月18日将吸毒人员纪晓辉(男,1982年06月26日生,身份证号:)抓获到案。2015年12月18日张吉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19日纪晓辉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洛)公(物)鉴理化字(2016)2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陈四江随身携带的物品可疑冰毒五袋(白色塑料袋装全色晶体0.5克x5袋),经检验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袋),经检验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9、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0月18日,宜阳县公安局寻村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崔某3等人吸食毒品案件中发现犯陈四江涉嫌贩卖毒品,2015年12月2日在新安县城关镇将陈四江抓获到案。2015年12月17日接线索,在洛阳市高新区汇佳快捷酒店有人吸毒,民警在汇佳快捷酒店402房间将张吉等人传唤到案10、户籍、前科证明证实:陈四江出生于1977年6月6日,张吉出生于1972年8月15日,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四江、被告人张吉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四江贩卖毒品21余次,毒品数量累计达10克以上。被告人张吉参与贩卖毒品5次,毒品数量累计达2.7余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四江、张吉向吸毒人员王某1贩卖毒品的事实,因仅有王某1的证言证明购买毒品的事实,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吉多次参与贩卖毒品数量达7克以上不满10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四江作为贩卖毒品人员被抓获时随身查获的2.3克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关于本案贩卖毒品次数、数量的认定,因本案购买毒品人员称在被告人陈四江处购买的毒品有通过现金支付、也有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的,通过支付宝转账付款均是用于购买毒品,与陈四江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且购买毒品所装的塑料自封袋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四江时查获到的毒品所装塑料自封袋(共5小袋,净重2.3克)相符,购买毒品的价格分别为100元约0.4克到0.5克重、200元约0.7克到0.9克重,150元数量介于二者之间,这与支付宝转账的金额也基本相符;被告人张吉的供述证明卖100元的冰毒一小塑料自封袋装有大概0.2克左右,150元约装有0.5克左右,装的少有0.3克左右,200元会装0.7克,且在洛阳见陈四江卖的玉器是坠子或玉配之类卖都是几千元,很少有几百元的玉器,吸毒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交易都是买冰毒的,没有见用于购买其他物品。综上,可以认定吸毒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付款应是向被告人陈四江购买毒品,毒品的数量依据对二被告人有利的原则,结合公安机扣押毒品的数量以及被告人张吉供述,可认定为100元价格购买约0.2克冰毒,150元购买约0.4克冰毒,200元购买约0.7克冰毒为妥。被告人陈四江供述贩卖的冰毒100元约0.1克,200元约0.2克,辩解共计贩卖的毒品只有6克,与客观实际明显不符,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吉受被告人陈四江指使帮助贩卖毒品,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四江、被告人张吉能够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解意见均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四江在五个月内20余次贩卖毒品,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大,量刑时可从严惩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四江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低及贩卖毒品数量10克以上不太合适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吉提供相供线索协助抓获吸毒人员,因吸毒人员未涉及犯罪,故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吉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四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陈四江的违法所得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陈四江刑期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张吉刑期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依娜审 判 员  卫 溪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