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王秀堂、王兴堂、于化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王秀堂,王兴堂,于化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被执行人王秀堂、王兴堂、于化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黄红旗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