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保13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陈豪粮食收购有限公司等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老河口市陈豪粮食收购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文泽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陈文泽,解春梅,老河口市永胜粮油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保13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锐。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陈豪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春梅。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文泽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解春梅。被执行人陈文泽,男。被执行人解春梅,女。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永胜粮油商行。法定代表人解春梅。关于申请执行先予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解春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41.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春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936.8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