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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林传,高圣传,高峰,吕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高林传。被执行人高圣传。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吕元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高林传、高圣传、高峰、吕元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