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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宗永与古蔺县万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宗永,古蔺县万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邓宗永,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万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古蔺县古蔺镇石林村。负责人:李永庆。邓宗永申请执行古蔺县万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宗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正在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古蔺县万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 开 亮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