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长州、石明兰与蒋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州,石明兰,蒋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347号原告:蒋长州,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石明兰,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新,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桂香,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长州、石明兰与被告蒋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长州、石明兰于2016年8月1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长州、石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依法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美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叶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