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张爱民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8291990-X,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白石街40号。负责人:王大守,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治彰,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中心员工。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特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张爱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爱民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西坑路39号房屋,上述财产暂未变现。申请执行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为25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6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爱民承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在上述财产变现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