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33号刘某,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李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