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6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红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健,金海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687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6877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健,男,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金海跃,男,1976年8月11日,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小伊村杜庄228号。本院在执行朱红健申请金海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燕明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方杨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