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230号原告湖北荆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恒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厦建设有限公司,荆门恒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230号原告湖北荆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被告荆门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薇薇。原告湖北荆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恒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荆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荆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