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董玉同、焦喜兰与吕真光、杨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同,焦喜兰,吕真光,杨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644号原告:董玉同,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焦喜兰,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真光,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杨博,男,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同、焦喜兰诉被告吕真光、杨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同、焦喜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真光、杨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同、焦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玉同、焦喜兰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莹撤诉申请书怀远县人民法院:我诉被告吕真光、杨博生命权纠纷一案,现申请撤回起诉,请求法院予以批准申请人:2016年10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怀远县人民法院:我诉被告吕真光、杨博生命权纠纷一案,现申请将诉讼标的由340969.50元变更为10000元,请求法院予以批准申请人:2016年10月24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