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国其与高浪、何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其,高浪,何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7671号原告:杨国其,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蔡关增,杭州市明珠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浪,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燕飞,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杨国其诉被告高浪、何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国其于2016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高浪、何燕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国其的委托代理人蔡关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浪、何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高浪向原告杨国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另查明,被告高浪、何燕飞于2013年3月1日登记结婚至今,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其与被告高浪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高浪尚欠原告杨国其借款20000元,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杨国其有权随时要求还款。被告高浪未在原告杨国其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借款发生于被告高浪、何燕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燕飞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被告高浪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燕飞应对被告高浪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高浪、何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浪、何燕飞共同归还原告杨国其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浪、何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