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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与王斌、孙学军、孙波、宋晓明、夏淑萍、唐健、邵帅、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王斌,孙学军,孙波,宋晓明,夏淑萍,唐健,邵帅,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被执行人王斌、孙学军、孙波、宋晓明、夏淑萍、唐健、邵帅、孙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斌、孙学军、孙波、宋晓明、夏淑萍、唐健、邵帅、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款101880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