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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李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路**号。负责人:钟金田,行长。委托代理人:邹胜,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云龙,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8月24日作出(2016)桂72执120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李云龙名下的“金水道666”号船舶,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李云龙名下的“金水道666”号船;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船舶产生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