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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临西县浩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西县浩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催34号申请人临西县浩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河西镇北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074875643W。法定代表人赵恩宝。申请人临西县浩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临西县浩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26441608,出票人青岛昊东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2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4日,出票金额20000元,收款人青岛立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西县浩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临西县浩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方泓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