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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建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建中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646号原告长沙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砚瓦池后街39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雄,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中。原告长沙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诉被告刘建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文艺、刘自来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记录。原告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小雄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刘建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安公司诉称,原告1994年因旧城改造,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9日签订收购协议,原告将被告在砚瓦池后街30号收购。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全部履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原、被告1994年11月19日签订的《收购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刘建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1年6月20日,长沙市北区国土管理局签发北区私房用地许可证存根一九九一年第(14)号,内容为:户主姓名刘建中,地址xxxxxxx号,用地性质私房用地,批准建筑底层面积41.99平方米,批准用地面积41.99平方米。1991年7月17日,长沙市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1]32号,内容为:建设单位刘建中,建设项目名称私房改建,建设位置砚后街30号,建设规模砖砼2层高6.2米,底层面积39.45平方米,总面积78.9平方米。因原丈量有误,经验收合格,底层面积41.07平方米,总面积82.14平方米。91.9.25另楼梯间拾平方米未同意计入产权。1991年9月18日,长沙市北区国土管理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书长北国用(1991)字第028号,内容为:土地使用者刘建中,地址xxxxxxx号,用地许可证号91-014,用地面积46.02平方米,建筑面积41.06平方米。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1994年11月19日签订收购协议,内容如下:“收购协议甲方:长沙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刘建中乙方在xxxxxx号,有私房壹栋,计建筑面积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将原告房屋作价由甲方收购,签订协议如下:一、乙方必须将房屋所有设施保持完好,交甲方验收,如有损坏,甲方有权拒付房屋收购价款;二、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过问,电、电话存款单归甲方所有;三、经双方协定房屋收购价款为壹拾捌万元整;四、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先付收购房屋款壹拾万元整给乙方,在付房屋款的十日内。乙方将房屋全部搬空交甲方验收后,甲方才能付给乙方所收购的房屋款捌万元整。乙方不交空房,甲方有权拆屋,付款之日为94年11月19日至94年11月28日(如11月29日乙方不交空房罚款贰万元整);五、甲方在付壹拾万元之日,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甲方。甲方签字李敏智94.11.19乙方签字刘建中1994年11月19号”。1994年11月19日、11月28日刘建中向原告出具收条两张,分别收到被告购房款10万元、8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批复、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收购协议、收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书、北区私房用地许可证存根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书、北区私房用地许可证存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本案诉争房屋虽然没有房屋产权证,但是被告刘建中对该房屋具有处分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收购协议,约定被告位于长沙市xxxxxxxx号房屋价格18万元,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18万元。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刘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长沙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中于1994年11月19日签订的收购协议有效。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40元,由被告刘建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