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复伟与被执行人计建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复伟,计建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马复伟。被执行人计建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计建卜名下的位于本市未央区渭滨街南段320号(西区)房屋的产权;查封被执行人计建卜名下的位于本市未央区渭滨街南段320号(西区)房屋的产权。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