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娜与王榜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王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3民初2150号原告李娜,女,1991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王榜贵,男,1988年2月22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原告李娜诉被告王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登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榜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娜诉称,原、被告系同事、朋友关系。被告王榜贵(当时假名刘正清)利用贵州黔宏源科贸有限公司的同事、朋友关系设法接近原告,并用各种帮助和谎言取得原告的同情和信任,并编造各种困难向原告借钱求助。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走现金共计35,000.00元。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并催促其还款,但被告采取屏蔽玩失踪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和未写借条的借款不能偿还,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0元整,并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榜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两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及还款约定。2、《录音材料》两份、《录音光盘》一个、《微信截屏》打印件8页。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00元及原告向被告催收还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基本特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榜贵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娜与被告王榜贵存在借贷关系。2016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王榜贵于2016年01月25日向李娜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定于2016年03月08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一千元整(小写1000元)”,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名,该《借条》还记载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借款事由及用途。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没有书写借条,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其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借款金额,被告在双方的通讯录音及微信记录中对原告所称借款35,000.00元不持异议,故双方借款金额为3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8日前,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0元,应予支持。对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一千元整”,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违约金,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榜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娜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二、由被告王榜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娜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被告王榜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审判员 祁登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母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