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颖,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牟兆国,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峰,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中远船务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杨,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8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柏莹、于富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7日20时许,在大连市中山区明阳街10号楼下,被告人柳颖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柳颖伙同牟兆国、王峰、吴杨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将李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柳颖、王峰经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牟兆国被抓获归案。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杨自动归案。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20时许,在大连市中山区明阳街10号楼下,被告人柳颖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柳颖伙同牟兆国、王峰、吴杨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将李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柳颖、王峰经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牟兆国被抓获归案。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杨自动归案。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以及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的供述笔录等附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柳颖、牟兆国、王峰、吴杨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根据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柳颖、王峰、吴杨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牟兆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各被告人本次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牟兆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向真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银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