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79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海城市。被告霍某,女,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