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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79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海城市。被告霍某,女,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