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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祁志雄与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志雄,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志雄,男,1986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毅清,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徐秀萍,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东路侧),机构代码:78451544-X。法定代表人黄毅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清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燕凡,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志雄与被执行人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祁志雄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银行存款人民币3381874.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