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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与杨定干、韩祥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杨定干,韩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法定代表人袁晨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海华,该××员工。被执行人杨定干。被执行人韩祥来。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定干、韩祥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杨定干同意返还原告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追偿款13万元,该款分三期支付:1、2015年12月31日前付50000元;2、2016年1月31日前付30000元;3、2016年3月10日前付50000元。如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前未足额支付全部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合计全部欠款160000元,且有权对剩余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上述款项由第三人韩祥来提供连带还款责任。三、原被告双方之间所有的经济往来帐目全部结清。四、原告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放弃追究被告杨定干任何的刑事责任。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被告杨定干负担2000元,该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与第一期还款一并支付。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7月29日就履行义务的标的额及期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定干欠申请人江苏光阳仪表线缆有限公司160000元,自2016年8月起,每月15号前偿还申请人4000元,直至还清。若杨定干按期足额还款,则申请人同意在此期间不予执行韩祥来,若杨定干中途未按期足额还款,则由韩祥来补足杨定干每月应履行的4000元,不履行由法院强制执行。二、若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按未履行部分一次性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被执行人正如约按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尚未到期的应履行义务,如届时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孝清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汤瑞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粘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汶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