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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9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布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布某,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750号原告:郭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布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卫生院职工。被告:颜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保全费426元,合计83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