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9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布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布某,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750号原告:郭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布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卫生院职工。被告:颜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保全费426元,合计83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