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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复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朱锋与朱国忠、顾红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锋,朱国忠,顾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复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朱锋。被执行人朱国忠。被执行人顾红珍。原告朱锋与被告朱国忠、顾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朱国忠、顾红珍应归还原告朱锋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9000元,合计349000元,于2014年6月1日前归还完毕。二、如果被告朱国忠、顾红珍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照借款3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和利息(以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2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合计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朱国忠、顾红珍承担,于2014年6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朱锋,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60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5391.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履行金额为30万元,本院现已执行到位23万元,余款7元及利息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