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将与被执行人胡驰、高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将,胡驰,高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将,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驰,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玉荣,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将与被执行人胡驰、高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5日向胡驰、高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偿还借款5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和执行费653元。但被执行人胡驰、高玉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驰的存款508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