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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庞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43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凌家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荣,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佑白,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