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庞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43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凌家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荣,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佑白,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