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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677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梁永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梁永全,孙启淑,孙启章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永全。被执行人孙启淑。被执行人孙启章。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1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永全、孙启淑、孙启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勇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