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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桂芝与郭芙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桂芝,郭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75号申请人:苏桂芝,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郭芙蓉,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通化市。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郭芙蓉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200000.00元整并扣押被申请人郭芙蓉的住房公积金1700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郭芙蓉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200000.00元整。二、扣押被申请人郭芙蓉的住房公积金17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 于 涛审 判 员 :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