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玉连与林淼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连,林淼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连,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委托代理人侯石妹,男,系李玉连的配偶,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林淼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申请执行人李玉连与被执行人林淼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粤1225执153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淼奎在在封开县司法局工作,每月除固定工资收入外,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林淼奎在在封开县司法局工作,每月除固定工资收入外,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完全执结的财产,但其承诺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比列偿还所欠借款。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吴英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