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隽楠与吉林省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楠,吉林省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055号原告:隽楠,男,满族,无业,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吉林省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孙世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洲,男,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即一般代理。原告隽楠诉被告吉林省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隽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隽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吉林省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