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万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建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万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万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外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启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敏,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永嘉县万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建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建敏所有的坐落于桥头镇黄堡村(产权证号80041058,03000467)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价值828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