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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王守用、赵彩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王守用,赵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170-2号原告: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守用,男,汉族,农民。被告:赵彩玲,身份状况不详。原告周丽丽诉被告王守用、赵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周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称两被告于2014年10月6日共同借原告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2个月,并承担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无果。原告诉状上记载被告赵彩玲住户县天慧某城2号楼3门17层3052室。审理中,原告又称被告赵彩玲住身份状况不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上记载被告赵彩玲住户县天慧某城2号楼3门17层3052室。审理中,原告又称赵彩玲身份状况不详,致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故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丽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周丽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锐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