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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窦国樑与薛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国樑,薛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154号原告:窦国樑,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薛静,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东万达广场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窦国樑与被告薛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窦国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国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由原告窦国樑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