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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星与饶信群、陈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饶信群,陈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星被执行人饶信群被执行人陈秋平申请执行人刘星与被执行人饶信群、陈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32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12日止,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476元,诉讼费人民币18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饶信群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饶信群所有的支付宝余额人民币9396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327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饶信群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4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